当前位置: 德黑兰 >> 德黑兰建筑 >> 记者观察超生真的是一种罪吗
超生真的是一种罪吗?看到本文第一句话,请读者诸君略停几秒钟,自己先想一想,对这个问题,你的回答是什么?然后咱们再继续。
为什么要谈论这个话题?上周接到一位读者朋友来信,她诉说自己偷偷摸摸生二孩以及之后被计生训斥、被邻居嘲笑、被追缴社会抚养费、法院介入等过程。
“我从小到大都是遵纪守法的人。就因为这个孩子,我觉得自己变成了一个罪人,一个对不起国家和社会的人。到底我犯了什么法?”她问我。
她的质问让我想起北京一位朋友。这位白领先生曾经跟我聊起超生的事,满脸的愤怒和不屑,“那些人,我就不明白为啥非得超生!他们脑子都是进水了!”
虽然“脑子进水”不是一种罪,但他脸上那种愤恨不平的表情似乎表明,超生真的是一种罪,一种危及了他人和社会安全的罪。
那么,超生到底是不是一种罪?我们一起先来学习学习法律。
年9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明确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这是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中国公民享有生育权。但这一条的表述又是意味深长的——你享有生育权,同时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怎么理解?
先看生育权。年5月,联合国第一次国际人权会议通过了《德黑兰宣言》,其第16条规定,“父母享有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及其出生间隔的基本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发展报告》重申了中国对年《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的承诺,“个人和夫妇自由地、负责地决定其生育子女数、生育间隔以及适当的避孕方法的基本人权必须受到尊重。”(本段摘自于晓琪《对我国立法中生育权主体的评价与思考》,年《人权》第3期)
再加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的内容,可以确定无疑地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的确拥有生育权。
现在我们回到第17条的后半句,“同时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具体是什么义务?
答案出现在紧接着的第18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大家注意第18条的措辞,是一个常见的动词——“提倡”。《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如下,“提倡,指倡导、提议,指出事物的优点,让大家使用或实行,侧重于引导、带头使用或实行。”但是奇葩的是,这个绝大多数中国人都认识的词语,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的语境下发生了神奇的变化。
“提倡”变成了“只能”。意思虽然是你只能生一个,字面却依然是“提倡”。我曾经采访一位参与人口政策制定的核心人士,谈及国际上对我国强制计划生育政策的批评,这位人士振振有词,“谁说我们是强制一胎啊,你看人口法,写得很清楚,我们是提倡!”——此处应该有掌声吧?
简单说,第18条的意思就是,你有生育的权利,我承认,但是你只能生一个(除非你符合相关条件)。也就是说,中国人拥有生育权,只不过(绝大多数人)拥有的是只生育一个孩子的生育权。于是就出现这样的问题:
你说我有生育的权利,但是同时强调我有只生育一个孩子的义务。这样,权利和义务就出现了一种矛盾的关系,也就是说,如果我生育了两个孩子,我是在行使我生育的权利,但是同时我违反了只能生育一个孩子的义务。
大家都还记得以前学政治时背诵的内容吧——“权利和义务密不可分,在我国,公民既享有权利,又履行义务。决不能把权利和义务对立起来balabala”。
这种情况怎么理解,我不是法律界人士,无法说的更深入和清楚。国家公权力到底有没有权对公民的生育权进行限制?是不是某种特殊条件下进行部分限制(比如限制数量)是具有正当性的?这种限制又要受到什么限制以避免更多的随意性侵权?盼望更多的法律界人士来琢磨琢磨这个问题,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
回到我们的主题。超生是一种罪吗?既然公民享有生育权,那么超生就不是一种罪。但是又没履行义务,这算一种什么行为呢?
查查相关记录和法规,从“超生罚款”到“社会抚养费”可以看出中国对超生行为界定的变化。
80年代初,中央某次会议确定要对超生人员采取“必要的经济限制手段“,从这种表述来看,超生不是罪,只是出于国家限制人口数量的需要对其进行经济限制。
后来,随着计划生育政策如火如荼地在各地推行,“超生罚款”这个词被普遍使用。这说明,超生虽然不是罪,但还是一种错,所以要罚。
年,社会抚养费被列为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布的全国行政性收费项目目录。按照相关解释,社会抚养费实质上是没有依法行使计划生育义务的公民对社会相应增加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给与补偿的行政性收费。
据北京大学法学院湛中乐教授分析,社会抚养费不同于此前属于行政处罚范畴的“超生罚款”,其重点不是惩戒其未依法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而是基于对因此加重社会公共负担的一种补偿。
说到这里,让我们回到文首的疑问句上。超生是不是一种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从法律层面来说,超生不是犯罪。
显然问题到此还没有结束。既然超生不是罪,对超生人群的种种惩罚是否合理?开除公职和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否合理?社会抚养费到底又是什么东东?它到底是补偿性的行政性收费还是惩罚性的行政性收费?它能简单等同于高速公路过路费吗?取消或者改变它,真的很困难吗?难点又在哪里?这些问题,且听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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