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德黑兰 >> 德黑兰饮食 >> 重磅离婚协议中的这些规定无效
好聚好散,这在离婚案件常常表现为协议离婚。双方谈好诸如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债务分担问题等,再签订一份协议,不用对簿公堂,不用竭斯底里就和平分手,这是理想中的离婚方式。
离婚协议作为这一和平离婚方式的重要文件,在协议离婚中必不可缺,作用巨大。男女双方可能会将很多的感性问题甚至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内容约定到该协议之中。而这种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属于无效约定,要特别引起我们的重视。
在离婚协议中的这些常见规定是无效的:
1、约定不得再婚,无效!
婚姻自由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由此可见,婚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因此在离婚协议中限制某一方或者双方再婚,属于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是无效的。
2、约定不得再生育子女,无效!
生育权也是一项基本人权,年联合国国际人权会议通过的《德黑兰宣言》提出“父母享有自由负责决定子女人数及其出生时距之基本人权”我国年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7]第一次在立法中规定生育权,其第51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年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婚姻法》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因此,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每个公民都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和自由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某一方或双方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则同样由于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有效。
3、约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只有部分甚至没有继承权,无效!
《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因此继承权是我国公民享有的宪法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如果按照法定继承,则所有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即使要限定或剥夺某一继承人的继承权,也必须是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来限定或剥夺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他人无权干涉,也不得干涉。因此,离婚协议中如限定甚至是剥夺某一方或双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是无效的。
4、约定夫妻共有房产或一方婚前房产归子女所有却未及时过户,可能无效!
虽然婚姻走到尽头,但在离婚中男女双方不免为自己的将来打算,希望为子女提供较好的生活条件,减轻子女未来的生活压力。因此,男女双方常常会要求将已有房产约定为子女所有。而这种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被认定为赠与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因此,不动产的赠与要以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才算赠与完毕,若只在离婚协议规定了房产赠与,却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则赠与人随时可以撤销赠与,这将导致离婚协议中的该条款规定无效。
以上是离婚协议中最最常见的无效约定情形,其他无效情形包括关于子女姓氏或姓名的强制性规定,关于对非自己所有的财产进行分配的规定等。在此,本律师郑重提醒:协议离婚一定要做好离婚协议,保护自己,保护自己的孩子!当然,本律师还是希望所有的夫妻能相知相伴,白头偕老,尤其是有孩子的情况下,轻易别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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